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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农业稳产保供,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9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