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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苏米核心企业和苏米集体商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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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粮协(2018)第25号
各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有关会员企业: 为整合江苏大米品牌资源,提高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江苏大米》团体标准和《苏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试行)》,省协会决定开展苏米核心企业和苏米集体商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大米加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会会员企业,2017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 2.产品拥有并使用自主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三年以上,大米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3.拥有500亩以上本地稻米生产基地,产品必须符合《江苏大米》团体标准,且获得绿色食品认证; 4.企业稻米加工工艺先进,质检条件良好,质量控制严格,生产记录完整,通过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等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5.具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能力,拥有低温准低温成品仓,科学储粮水平较高; 6.营销措施得力,售后服务制度健全,客户投诉处理规范,顾客满意度比较高; 7.经营守法,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真实,近三年诚信等级A级以上,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受到行政处罚,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程序 (一)苏米核心企业和苏米集体商标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接到本通知5日内向设区市协会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为发展历程、生产经营、产品及质量控制、售后服务及客户意见处理情况、科技研发、发展愿景等)2000字左右; 3.苏米核心企业申报表(附件2);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有效期内相关证书奖牌,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各种体系认证证书、绿色有机食品证书、地理标志证书、著名(驰名)商标证书、江苏名牌证书、专利证书、企业诚信等级证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牌、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奖牌等(可每张A4纸粘贴4张复印件); 6.本地稻米生产基地和订单收购证明材料; 7.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意见处理情况,包含《苏米核心企业客户评价汇总表(附件3)》。 (二)各设区市协会根据企业申请对照申报条件,按照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原则初选拟报企业,经与设区市粮食局会商后向省协会推荐。每个设区市推荐1-2家企业。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协会申报。 (三)对各设区市协会推荐上报的企业,省协会会同省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审,对会审有异议的企业将组织现场核查,最后选定苏米核心企业,省协会授予《苏米集体商标准用证》(有效期三年),企业领用苏米集体商标标识。 三、苏米核心企业权利义务 苏米核心企业权利:优先享受有关苏米优惠政策和推广服务,在产品、包装、宣传物料上使用苏米集体商标,并可广告宣传。 苏米核心企业义务:明确专人负责集体商标管理工作,维护苏米集体商标专用权,接受有关部门和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保持集体商标产品质量和信誉,树立苏米良好品牌形象。 四、相关要求 1.各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要把苏米核心企业和品牌建设作为协会重要工作抓手,主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做到工作衔接、意见一致,确保苏米核心企业推荐顺利进行。 2.各申报企业要把争创苏米核心企业和使用苏米集体商标作为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的重要工作,通过申报改进企业管理和质量控制,共同维护苏米品牌和荣誉。申报内容要真实、准确、合规。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按其轻重程度记入《江苏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3.苏米核心企业和集体商标实行年审制度,企业每年年初要向省协会报告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和苏米集体商标使用情况,省协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终止核心企业资格和苏米集体商标使用权。 4.各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上报省协会,省属企业同期报送。各企业在申报时,将企业有关宣传文稿、图片、视频等电子文档直接报送省协会,以便统一编制宣传彩页和影片。 联系人: 刘星鹏 025-83462974 18900668183 何广龙 025-89667160 18900668001 电子信箱:11377303@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苏米核心企业承诺书 2.苏米核心企业申请表 3.苏米核心企业客户评价汇总表
江苏省粮食行业协会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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