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丰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办公室于7月30日印发了《丰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标志着丰县形成了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部门工作合力,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区域粮食质量监管,提升超标粮食处置能力,为有效防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保障县域粮食质量安全提供了政策支撑。 《实施细则》对超标粮食的定义、判定依据、处置措施、转化途径、处置费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强化粮食、农委、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公安、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 《实施细则》所称的超标粮食指的是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稻谷等原粮。 《实施细则》规定,凡确定为超标的粮食,经技术处理和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作饲料用粮,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作非食用工业用粮,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生产原料,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县政府履行超标粮食处置主体责任,建立由粮食、农业、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