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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
江苏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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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下发全省。据了解,省级层面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超标粮食处置办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办法》的出台,较为妥善地解决了江苏在粮食生产过程中遭遇污染后的销售处置问题。一方面,当粮食生产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面源污染时,种出的粮食能卖得出,确保有企业收“粮”,避免出现“卖粮难”,保护了种粮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超标粮采取专项收储、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措施,也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了“舌尖上主食安全”。《办法》的实施,终结了临时性举措导致适用面不广、前瞻性不高、延续性不强、操作性不强、处置措施不力等问题发生,标志着江苏超标粮食处置建立起长效共治共享机制,为“全过程、全区域”监管提供了政策保障。《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江苏省委、省政府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是践行十九大提出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行动,实现人民群众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吃得放心”转变,实现江苏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 《办法》共分六章34条,包括总则、监测、收购、处置、监督检查和附则等,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处置原则、主体责任、监测制度、收储规定、销售制度、处置费用、监管责任等。 《办法》呈现以下亮点:一是思想性强。《办法》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超标粮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过程中具体职责。省粮食、农业、财政、物价共同确定收购价格。创新地提出超标粮处置费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理念,从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或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这样多渠道解决处置费用办法,不会因为当地财政收入不好,而影响超标粮处置经费的落实。 二是政策性强。《办法》出台前,经省法制办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两次作出批示,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至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体现了《办法》执行的严肃性。 三是监管性强。《办法》强调,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做好对超标粮监管工作,建立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和销售报告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内容,明确在超标粮处置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同时,规定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对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产品),违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企业承担。 四是操作性强。《办法》要求,当监测到超标粮食时,要求所在县级政府定点收购,不能将超标粮拒绝粮库之外,采取“疏”而不是“堵”办法,确保超标粮不流向市场。通过对超标粮处置各环节细化严管,切实防止超标粮流入口粮市场。(吴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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