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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
顺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 探求粮食流通监管新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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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粮食部门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努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是,由于形势的变化,在粮食流通监管的具体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粮食监管职能弱化,现行管理体制不适应新形势。 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入,我市6个县、区粮食局虽然在商务局挂牌,但科室和人员锐减,有些县区粮食局只保留一两个科室,工作力量严重不足。改革后的粮食行政机构要负责辖区粮食安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粮食收购、粮油储备、企业改革、粮仓建设、安全生产等日常管理工作,因人员有限,很难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粮食行政管理体系,粮食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不能全面、系统地开展,保障地方粮食安全的责任难以有效落实。 二是粮食监管机构缺位,市场监管缺乏有效手段。 《条例》明确授权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然而机构改革后,有些地方赋予商务执法大队有粮食行政执法的职能,实际操作中粮食部门难以驾驭这支队伍,粮食行政执法有名无实;有的地方粮食行政执法只有牌子没有队伍,有的地方连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得牌子都没有,与其他政府部门完备的行政执法队伍状况很不协调,依法管粮工作存在实际漏洞和差距,是制约粮食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重要因素。 三是监管经费难到位,物质技术保障能力不足。 目前,各地粮食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粮食市场检查、质量调查、行政许可、质量检测、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等专项经费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虽有国家有关部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规定,然而实际执行上存在很多困难。由于人员、经费的严重缺位,要做到常态化深入到集市、乡镇上进行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难度很大,很多应做的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履行职责没有相应的物质技术支持,严重影响管理效能的发挥。 四是市场主体多元化增加了监督检查工作的难度。 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全面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垄断粮食收购的局面已经打破,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参与,使市场环境变得比以前更加复杂。特别是非国有经济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很多入市的主体,统计、保管和会计等基础资料不齐全,收购的粮食未进行质量检验等,也有个别粮食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逃避行政部门监管,违规、违法经营,这些都增加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面对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出现的新形势,如何履行好职责,如何搞好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工作到底怎么干,在系统内还有没有成熟的经验。我们应该大胆去探索,勇于实践,促进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扎实地开展起来,让粮食市场初步形成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竞争有序的新局面。 一、健全执法体系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前提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是新形势下,国家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全新职能,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必然的过程。如果得不到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工作就会有难度、有阻力,甚至一时难以开展起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住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申请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障粮食部门执法权的有效行使。要按照“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尽快建立专门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在机构、人员编制尚未落实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调整现有科室职能,整合人才资源,确定专人牵头负责,抓好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强化粮食部门的执法地位。 二、抓好宣传教育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舆论基础 没有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粮食经营者不知法、不懂法,就难以配合执法,甚至有怨言,逃避监管。如果宣传工作做好了,做到位了,依法管粮氛围形成了,监督检查工作就会水到渠成,得到全社会的认知、认同。在宣传活动中,我们应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宣传效果:一是在城区各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标语;二是出动流动宣传车在城区及乡镇巡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是在粮食经营社区、城镇主要街道、粮食交易场所张贴《宣传画》;四是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接受采访;五是向城市居民重点是粮食经营者发放粮食法规宣传册和资料。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有效地增强全民特别是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意识,扩大依法管粮的社会影响面,提升粮食行政执法的公众认知度,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和行政执法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力保证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到农民、消费者和粮食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粮食部门的形象。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队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着力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粮食流通业务的培养,采取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二是与市法制办协商沟通,参加法制办的法律法规培训,领取《行政执法证》。三是积极与省粮食局联系,参加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培训,申领《粮食监督检查证》。实行粮食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法资格认定,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执法,既要做到不缺位,又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 四、实施依法有效监管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职能 实施粮食监管既不能求稳怕乱,不敢放手放胆开展执法工作,也不能操之过急,盲目行事。一是要严格工作程序。粮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做到该履行的程序一项不少,该有的步骤一个不缺,每一件处罚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切实杜绝盲目执法、野蛮执法行为。二是要注意工作方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摸索规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检查方法上,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专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实施步骤上,可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找好突破口;在监管对象上,宜先大后小,逐步扩大行政相对人范围;在处罚手段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粮食监督检查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既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要积极争取工商、质量监督、食品卫生等有关执法部门的支持,适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既可以学习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经验,锻炼提高粮食执法队伍的素质,也可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效果,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加强学习、深入研究、与时俱进、努力开拓,就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突破和跨越,创建粮食流通监管新局面,为保障全市粮食消费安全做出贡献。(连云港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杨诚 夏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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