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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山西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召回已售粮食;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同时,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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