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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苏粮油十强企业专项调查评审发布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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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粮协(2016)第3号 关于开展江苏粮油十强企业专项调查评审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市粮食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粮食行业发展方式,推动粮油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经江苏省粮食行业协会研究决定,开展专项调查和评审发布江苏重点粮油(10强)企业,具体分大米加工、小麦粉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饲料生产和粮机制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2013-2015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大米加工企业、小麦粉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粮机制造企业; 二、调查评审方法 1.各市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对本辖区重点企业进行专项调查,由企业填写《江苏粮油十强企业专项调查表》(见表1)。 2.由市粮食行业协会对企业调查表进行审核,填写《江苏粮油十强企业推荐表》(见表2)。经省协会审核后,在江苏粮网进行公示,并根据产品销售收入、产量、利税等指标进行评价,评定十强企业。 3.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限名额推荐,择优排序,选定十强。 三、相关要求 1.江苏粮油十强企业专项调查和评审发布工作是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发展粮油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的一项基础工作,今后我会为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江苏名牌粮油产品出具推荐材料将以此为准,凡未参加专项调查的企业将不予推荐。为此,请各市粮食行业协会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尽可能组织本市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参加,并认真审核,避免漏报、虚报。 2.企业所填报的各项数据,应与本企业向当地统计局、税务局、粮食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一致,坚持如实上报,如发现虚报现象,将不予评价,并通报批评。 3.集团公司可将下属企业的相关指标按照集团公司所占股比进行合并,由集团公司统一参加专项调查。集团公司在提交合并表的同时,应提交各下属企业的单独表。下属企业指与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不包括贴牌、委托加工、经销、代理等无资产关系的企业。 4.中央企业和在多省设厂的大型外资企业集团及民营企业纳入各市统一安排推荐。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协会报送。 四、填表注意事项 为避免重复计算,食用植物油的产量和销售收入均不含使用食用植物油加工成的食用调和油。 五、宣传表彰 每隔两年组织调查、评审发布一次。由省协会发文表彰,在江苏粮网进行宣传,并向企业授牌。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广龙、刘星鹏 电话:025-89667160 、83462974 传真:025-89667166 电子邮箱:hyxhjs@126.com 特此通知。
江苏省粮食行业协会 2016年3月22日
抄送:各副会长单位。 附件:1.江苏粮油十强企业专项调查表(表1) 3.江苏粮油十强生产企业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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