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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
粮油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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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订稿) 第一条 信用评价的范围 信用评价的范围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包括加工企业、仓储企业)。 第二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此外,加工企业还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工企业连续营业时间三年以上;仓储企业连续经营时间两年以上。 第三条 信用评价内容 (一)加工企业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用能力、经营与财务能力、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创新与竞争力、企业社会信用记录、加分项六个方面。 1、企业基础信用能力主要通过考查管理层的知识结构、企业规模、公司治理、员工素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以反映企业的综合素质。 2、经营与财务能力评价主要是对企业的财务绩效(至少近三年)进行全面的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效率(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五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判。 3、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是根据国家质监局对质量信用评价的指导原则,重点考察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产品合格率、产品质量稳定度、标准与规范生产、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等方面,以确保真实反映企业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水平。 4、创新与竞争力主要考察企业的科技投入水平、专利、新产品产值率等方面的指标。 5、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主要通过第三方征信,对企业在纳税、履约、诉讼、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进行查询,考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维护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 (二)仓储企业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用能力、仓储安全与品质保障、经营与财务能力、企业社会信用记录和加分项这五个方面。 1、企业基础信用能力主要通过考查管理层的知识结构、企业规模、公司治理、员工素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以反映企业的综合素质。 2、仓储安全与品质保障主要通过考察企业的制度建设、仓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安全生产以及质量、计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检查记录等方面的情况来反映企业仓储安全管理与品质保障水平。 3、经营与财务能力评价主要是对企业的财务绩效(至少近三年)进行全面的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效率(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发展潜力和资本结构这五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判。 4、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主要通过第三方征信,对企业在纳税、履约、诉讼、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进行查询,考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维护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 5、加分项通过政府颁发奖项级别、获得专利、科技进步奖或参与标准制定以及是否建立本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等方面来考察企业信用情况。 第四条 信用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分为五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和C级,各级别的评分值和释义如下:
注:最后得分取整数,如出现小数,四舍五入。 第五条 评价方法和原则 信用评价按照自愿申报、分级评价、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方法进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实行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三公开。 (二)自愿原则。企业自愿参加,在最后结果公布之前,允许企业自愿退出。 (三)保密原则。为参评企业提交的商业内部信息保密。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信用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长担任,成员包括: 1、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2、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 (二)成立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由协会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三)成立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信用工作办公室,由专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并组织实施; 2、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公示、发证、监管及其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除纸制版外还应提供电子版。 (二)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省级粮食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不符合条件的,发回重新进行补充。 (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查询、数据分析、实地考查等。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初评。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或委托有关专业评价机构,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评价打分,根据最终得分拟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二)初评结果公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利用“中国粮食行业网”及业内相关网站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 (四)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本省粮食行业协会(必要时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本省粮食行业协会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公示结束后,召开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 (六)公告评价结果、发证。审定完毕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在“中国粮食行业网”和有关媒体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对通过信用评价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三公开”的原则进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设立监督举报专线电话,接受企业、媒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审。对发生失信行为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责其进行整改,严重的给予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罚。 (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对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适时监管,随时调查了解企业信用的动态状况。 第十条 费用管理 (一)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做到收支基本平衡,重在 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 收费标准。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交纳费用总额8千元。 (三) 支出项目 1、审查费。包括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初审、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复审以及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所需的差旅费、办公费、人员工资、补贴费等; 2、第三方机构评价费; 3、专家费。包括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4、公示、公告费。包括在有关媒体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和对最终结果进行公告的费用; 5、证书、标牌制作费; 6、年审、监管费。包括年审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费用。 (四) 信用评价不接受参评企业的赞助。 (五)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接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资委协会办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审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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