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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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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3年10月21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江苏粮食行业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教育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规范,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粮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规范,对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粮食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粮食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食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粮食行业的实际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结合粮食行业特点,建立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企业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 (九)建立信息网络,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工作,汇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十)参与组织粮食企业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品交易、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产品展销。推广先进技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 (十一)发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与国外同行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十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三)为粮食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四)发展粮食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2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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