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安排
时 间 | 品 种 | 数量 (万吨) | 标的分布 | 备注 |
5月28日 (星期一) | 最低收购价早籼稻 | 15 | 2015年:安徽0.5、江西11、湖北0.5 | |
2016年:江西3 | ||||
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 | 40 | 2015年:江苏0.3、安徽9、江西6、河南6、湖北5、四川2.5 | ||
2016年:江苏0.6、安徽4、河南2、湖北4.6 | ||||
最低收购价粳稻 | 45 | 2015年:吉林2、黑龙江16、江苏2、安徽1.5 | ||
2016年:吉林0.5、黑龙江15.5、江苏2、安徽1 | ||||
2017年:黑龙江2、江苏2、安徽1 | ||||
5月30日 (星期三) | 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小麦 | 206.05 | 2011年:新疆0.4 | |
2012年:新疆0.75 | ||||
2013年:新疆4.9 | ||||
2014年:江苏20、安徽35、河南30、湖北33 | ||||
2015年:江苏14、安徽13、河南15、湖北10 | ||||
2016年:河北6、江苏7、安徽5、山东6、河南5、湖北1 |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为准。
二、保证金
国家政策性粮食保证金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预交的国家临时存储和最低收购价小麦、稻谷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
参与交易的会员根据开户银行情况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汇款,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
鉴于本公告销售的部分粮食储存期较长,个别指标可能有较大变化,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根据自身加工用途和品质需求理性竞买,并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申请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粮食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六、其它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2018年5月22日